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 黃文龍 即幸福企業社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 黃文龍 即幸福企業社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