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九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上訴人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設新竹縣○○鄉○○街○號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承訓行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鄧振球~B法官許翠玲~B法官李承訓~B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