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拾張,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甲○○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及「扣得甲○○所有供經營六合彩所用之簽單十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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