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