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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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南具保人陳政源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書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王國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羈押聲請書案由記載「詳如移送書所載」,而移送書係記載被告於「103年4月17日至103年7月16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罪嫌」,本院訊問後,以103年度聲羈字第284號裁定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陳政源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965號案件,就被告於103年5月30日上午
5時47分許及103年6月2日下午5時18分許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提起公訴,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刑5月確定,被告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於105年523日確定(下稱前案),惟保證金尚未發還具保人。
(二)又因前案審理中發現被告於103年6月2日下午4時許涉有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罪嫌,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074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案件審理中,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於106年7月14日裁定沒收前案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惟本案之犯罪時間與前案雖有重疊,惟犯罪事實非在前案保證金之擔保範圍,本院裁定沒收,即有未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前開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自為撤銷本院106年7月14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58號沒收具保人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