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雲騰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
郭旆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蘭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訴之變更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其起訴所列被告 陳錄柱 已於民國108年3月間死亡,則請其提出被告陳錄柱之除戶戶籍資料,又陳錄柱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均不明,而需提出陳錄柱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供參酌外,並請查明陳錄柱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及說明原告聲明是否變更或追加,自有再為確認之必要,否則其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依其查明資料,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