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263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盈智

許方

被告 嚴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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