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92號
原告 楊基本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琛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共有人 吳陳玉梅 、 吳章興 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查明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 郭宗宏 已遷出國外,應陳報郭宗宏之國外送達地址。
三、被告 吳財利 經宣告禁治產,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四、共有人已歿者,若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五、原告之補正狀,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