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0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韓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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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號│││之週年利率│適用之週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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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貸款應付帳│1萬9,953元│自93年12月21日│自94年1月22日起│
││款2萬279元││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
││││按週年利率19.8│在6個月以內部分│
││││%計算。│,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左開利率│
│││││20%計算。│
├─┼───────┼─────┼───────┼────────┤
│2│信用卡應付帳款│10萬546元│自94年6月27日│無│
││11萬4,718元││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
││││率19.98%,自10││
││││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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