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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