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 又瑄 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 又瑄 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