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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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八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第四九八號),聲請再審,查其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