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6號再審原告 蔡宗霖 再審被告 許媽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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