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鄭毓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玉婷 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