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顏宥愫 上列原告顏宥愫與被告 劉宸源 、 劉宏圖 、 黃福國 、 黃美會 、呂旭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