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告 張簡永福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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