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被告 涂秀蘭 即 涂昌水 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伍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