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84號原告甲○○被告昌亞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增龍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0,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