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55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2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4月2次│├─────────┼─────────┼─────────┼─────────┤││96.07.31│96.07.31│96.10.23││犯罪日期├─────────┼─────────┼─────────┤││96.08.01│96.10.15│96.10.2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1.13│98.01.13│98.01.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1.13│98.01.13│98.01.13│├─┴───────┼─────────┼─────────┼─────────┤│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654號│第654號│第65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96.07.31││││├─────────┤│││犯罪日期│96.07.31│96.09.05│96.08.01││├─────────┤││││96.10.1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1.13│98.01.13│98.01.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1.13│98.01.13│98.01.13│├─┴───────┼─────────┼─────────┼─────────┤│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654號│第654號│第654號│└─────────┴─────────┴─────────┴─────────┘┌─────────┬─────────┬─────────┬─────────┐│編號│7│8│9│├─────────┼─────────┼─────────┼─────────┤│罪名│詐欺│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9月2次│├─────────┼─────────┼─────────┼─────────┤││96.08.10│96.10.23│96.10.15││犯罪日期├─────────┼─────────┼─────────┤││96.09.05│96.10.29│96.08.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1.13│98.01.13│98.01.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8年度台上字第502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1.13│98.01.13│98.09.03│├─┴───────┼─────────┼─────────┼─────────┤│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654號│第654號│第2419號│└─────────┴─────────┴─────────┴─────────┘┌─────────┬─────────┬─────────┬─────────┐│編號││││├─────────┼─────────┼─────────┼─────────┤│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96.10.23││││犯罪日期├─────────┤││││96.07.31│96.08.01│96.09.05││├─────────┤││││96.08.1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96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97年度上訴字第23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01.13│98.01.13│98.01.1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026│98年度台上字第5026│98年度台上字第502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8.09.03│98.09.03│98.09.03│├─┴───────┼─────────┼─────────┼─────────┤│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2419號│字第2419號│第24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