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五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五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等情,有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12.04│97.02.23│97.05.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272號│7272號│727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9│97.10.29│97.10.2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97年度簡字第3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24│97.11.24│97.11.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644號│8644號│86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03│97.09.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280號│92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56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567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29│98.10.2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56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5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29│98.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608號│6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