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緝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黃塗乾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黃塗乾)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7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黃塗乾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
4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訊問被告亦稱並無意見,應自98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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