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905-1地號土地:108,463元(公告土地現值)×4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338,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