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連帶債務各自分擔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戊○○間請求給付連帶債務各自分擔部分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72,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