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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