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高毓呈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
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原告與被告泫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
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5元。惟原告於訴狀送達後
,具狀追加變更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4,041元及遲延利息,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計算式:4,630×1/2=2,315,
2,315-2,205=1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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