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榮華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4,41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
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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