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薛鴻珍
訴訟代理人 王睿齡 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鴻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10
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
概述單、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為證,並經本院
函請法扶會高雄分會確認無訛。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
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