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包申宇
被 告 俐蓓薾攝錄影工作室即 李彥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俐蓓薾攝錄影工作室即李彥儒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第一
項係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9,560元;聲明第二
項則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07年1
月7日所拍攝原告之底片交付原告等。依原告上開之主張,
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另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屬
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
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4,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