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7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5月11日以「果實套袋(三)」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2747號專利證書,嗣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條第4項及第111條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3月23日以(95)智專三(一)03027字第095202135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英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