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係在南投縣○里鎮○○路○○號,而其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向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犯罪地又係在南投縣境。又本件被告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及九十三年二月間向前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先後二次均係委託不知情之 吳書賢 (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三),向設址於台北市之前入出境管理局申請等情,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函檢附相關申請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住居所及犯罪地分別在南投縣及台北市,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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