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凌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102年11月15日│200,000元│102年11月15日│AF0000000│├─┼───────────┼───────────┼───────────┼────────┤│2│102年11月26日│250,000元│102年11月27日│AF0000000│├─┼───────────┼───────────┼───────────┼────────┤│3│102年12月15日│150,000元│102年12月16日│AG0000000│├─┼───────────┼───────────┼───────────┼────────┤│4│102年12月25日│200,000元│102年12月25日│AG0000000│├─┼───────────┼───────────┼───────────┼────────┤│5│103年1月8日│200,000元│103年1月8日│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