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九、三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2、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3、證人 邱獻弘 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言。
4、戶籍謄本一份、沾有分泌物之衛生紙一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臨檢紀錄表一份、現場照片二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