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護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276號抗告人N939F(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9日就100年度司護字第276號繼續安置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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