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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