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被告TRANTHITAI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8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16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TRANTHITAI(中文姓名: 陳氏財 )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偽造之「 阮雪梅 」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之。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TRANTHITAI(中文姓名:陳氏財)原為古板企業有限公司所雇用之外籍員工,因不堪工作辛苦,於102年7月17日離開該公司到處打工,復於104年5月22日上午7時50分許,為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人員在新竹縣○○鄉○○街○○○巷○○號查獲。陳氏財為避免遭遣返,竟意圖冒用身分,提示偽造之「阮雪梅」國民身分證使警方盤查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阮雪梅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查緝逃逸外籍勞工之管理正確性。嗣因新竹縣專勤隊人員察覺有異,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偽造之「 阮氏翠 」國民身分證1張。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專勤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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