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三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死亡,此有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核發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