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四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中縣○○鄉○○路○○○號「明豐玩具城」之負責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初起,因意圖營利,未經告訴人丙○○、乙○○簽約授權之許可,在上址,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九元之價格買入空白光碟片,擅自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系列布袋戲」光碟片後,再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 嗣為警 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十三時二十五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霹靂異數之龍圖霸業系列布袋戲」光碟片三十六片,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