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5,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而原告於起訴當時僅繳納84,754元(以訴訟標的金額8,454,153元計算),尚應補繳3,26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