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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