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甘大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許金樹」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書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許金樹」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郭書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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