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均加註「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記載被告甲○○累犯之情節(引用起訴書有關累犯之記載),並援引刑法第47條第1項資為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自不因主文欄內漏繕「累犯」,而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於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主文欄內漏繕「累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決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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