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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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88,6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741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後,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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