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煙毒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煙毒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七九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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