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號原告 林青松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未於起訴狀正確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①應表明當事人:│││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應記載原處分機關名稱全銜),並記│││載代表人姓名及與機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②應表明起訴之聲明:│││起訴之聲明第1項宜記載為「一、原處分撤銷。」│││③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日 竹監苗 字第○號」之格式,列載不服之交通裁│││決日期字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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