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田怡婷
田高維正 陳秀鈴 相對人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即本院民國109年度補字第
575號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八四一二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九年度補字第五七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而非用以代替原執行標的物,亦非逕供債權人執行債權受償之用,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
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60號裁定為執行名義,主張對伊等有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594,000元之票據債權,並於全部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412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為伊等所爭執,並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9年度補字第5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請求確認上開594,000元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相對人應給付第三人添美釀造有限公司1,907,498元。一旦伊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相對人因法院延後執行,致其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594,000元,可能受損害者即為594,000元延後執行之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1,498元(計算式:594,000+1,907,498=2,501,498),核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暨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件之期限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推估本件停止期間為法院審理期間共4年4月,則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可能受之損害額經核算為128,700元【計算式:594,000元×5%×(4+4/12)=128,700元】,復慮及系爭訴訟事件有因送達、上訴或調查證據等其他原因使訴訟遲滯之可能,致相對人未能受償之期間更為延長而損害增加,爰酌予提高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140,000元,認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人│票據號碼││號││單位:新臺│││││││幣/元)││││├─┼──────┼─────┼───────┼─────┼─────┤│1│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7年12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2│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1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3│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2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4│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3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5│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4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6│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5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7│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6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8│107年10月7日│55,000元│108年7月15日│田高維正、│SR000000││││││田怡婷、│││││││陳秀鈴││├─┼──────┼─────┼───────┼─────┼─────┤│9│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2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0│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3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1│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4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2│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5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3│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6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4│107年11月27│24,000元│108年7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0│││日│││田怡婷││├─┼──────┼─────┼───────┼─────┼─────┤│15│107年12月3日│10,000元│108年2月15日│田高維正、│TH000000││││││田怡婷││├─┴──────┴─────┴───────┴─────┴─────┤│上列附表編號1至15之票據金額總計為594,000元。││【計算式: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10,000元=59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