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交更一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許文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