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紀榮鴻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被告 李淑鈴 雖記載地址「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4樓」,然經本院以單一窗口戶籍資
  料查詢該址,無被告李淑鈴之人設籍資料,故依起訴狀所載
  被告李淑鈴之地址,無法確認是否為其真正住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是原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被告李淑
  鈴最新之第一類戶籍謄本及支票退票單影本到院。逾期不補
  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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