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郭宗榮
被上訴 人  張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
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後,因
對該判決不服,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
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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