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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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訴人魔法牙醫診所即 潘韞珊 被上訴人 潘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68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6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第一項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及假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90,280元(計算式:127,680+56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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