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憶如 即東佶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901元【即第一審請求數額626,501元,扣除本院准許範圍1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瀞憶